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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案立案流程及时间
虚拟币诈骗案例与判法
币圈交易所诈骗立案
虚拟币投资诈骗
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
网络诈骗案立案流程及时间
1、补充说明:最初大家并不明白为何要强制币打款,但在看到币价狂大家才后知后觉被骗了。币打款的第一天开始币价就一直下跌,我想有不少人都被一泻千里的币价折磨得夜不能寐。群主(段峰等人)还在群里表演自己的痛心疾首,表示自己的币被人砸盘了。大家同仇敌忾,纷纷鼓励说不要抛币,要把币握在手里。但通过查询钱包地址以及庄家的转账记录,我发现每天转币给我们和时刻砸盘的是同一个账户!也就是说庄家一手把币按照最高价发给我们,一手把币价砸的一文不值,顺便甩锅不存在的“对手”甚至雷盾交易所。最后被踢爆之后他们才匆匆解散了微信群,但此时已经是众怒难平。当天我们大家组建了一个小的维权群(此前已经有更警觉的受害人组建了一个大群,后来证明这是非常明智的),互相分享庄家等人的信息并积极搜寻资料,彼此鼓励分享报警的进程和相关资料。后来,陆续有受害人报警后立案了。其中一个股东菲菲还自首了,这让不少人受到了鼓舞。
2、其次,做笔录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准备好自己的证据材料,梳理清楚自己投资了多少钱,赚了多少收益,亏了多少钱。(亏的钱不包括赚了收益之后又投回去的部分)最好打印出银行流水(划出转账记录)以及微信聊天记录、APP截图(把自己的账号密码一并写上)等一切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方便警察了解案情(有些地方做笔录会简单些,但我这里警察问得非常详细,所以材料最好能准备得多一些)。当时群里有人做了一份关于币优诈骗的具体过程的文档,这份文档也对报案帮助非常大。这里要提醒一点:由于骗子注册了公司,所以有些受害人在报案的时候说要控告公司,结果就被派出所给踢皮球了,要求到公司所在地报案。其实实施诈骗的是股东,所以我们没有必要去控告公司。而且据调查,公司早在他们实施币打款之前就已经注销了。所以报案的时候直接控告诈骗的人就可以了,公司信息可以在做笔录的时候提供。我们当时是在全国企业信用公示信息系统把公司详细资料打印下来交过去的,这样做笔录的时候会更高效。
3、做完笔录之后警察就让我们回去等消息(注意此时并没有立案)。我们询问派出所民警是否能立案,他们回答既然做了笔录就证明这个案件在他们看来是非常有可能构成刑事案件的。但当我们要求出具立案告知书时,他们又说要等案件移送经侦之后才能出具给我们。于是,我们只好退一步要求他们给我们一份书面的报案受理回执,起码能根据这份回执查询案件进展,也能证明我们确实报案成功了。
4、期间因为比较忙,偶尔去询问过案情进展,但都是让我们回去等消息。直到报案大约一个月以后再打电话过去询问时,派出所才答复我们说案件已经移送经侦。我便询问立案情况如何,派出所民警回复我说经侦部门的警察告诉他这个案件如果在别的地方立案了,那么在本地就不能再立案,否则就是重复立案。我觉得这个说法很奇怪,因为我查询过有关法律规定,并没有看到有这样的规定,所以我便搬出法律规定来询问该民警。民警说他也不清楚,便告知我承办人的联系方式让我自行联系。接着我便打电话给经侦部门的承办人,询问案件情况。他让我提供别的地方已经立案的案件编号以及承办警官的联系方式,而且也再次和我说如果别的地方已经立案,这边便不能再立案。一开始我觉得非常费解,因为这些信息他们应该比我们更容易获得但现在却要我们自己去搜集。但因为急着立案,所以只好到处询问群里已经立案的伙伴具体情况,最后问到了其中一个伙伴的立案编号也提供了联系方式。期间,我再次打电话过去,经侦的承办人告我我这个联系方式是错的,让我把立案告知书复印一份给他。这时候我觉得有些气愤,从报案开始已经接近两个月,他们一直对案件无动于衷,还让受害人到处搜集他们更容易搜集到的信息。我和他表达了不满,并指责他们为何案件一个多月了都没有消息。经侦的承办人说他们很忙,又说我们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没有提供公司信息。到这时我就已经明白他们可能到现在都还没有看过我提交的资料,因为公司信息我已经打印出来提交上去了。我知道如果自己还是被动等待,那么可能只会被无限期地拖延。所以我在网上查找到投诉电话和网站之后,先在公安部的举报中心网站写了投诉信。等了半个月还是没有收到回复,我再打12389电话投诉经侦部门的不作为。虽然到现在我还是不知道自己的投诉是否成功,但当我最后一次打电话到经侦部门询问案件进展时,承办人冷冷地告诉我案件不属于经济案件,已经退回派出所。我当即便打电话到派出所询问,经过一番波折(派出所先推给反诈中心,在我打电话到反诈中心查询无果之后再打回给派出所,派出所这才明确地告诉我可以立案,让我等消息),我在当天下午终于接到派出所让我过去领立案告知书的电话。
虚拟币诈骗案例与判法
1、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指互联网上的一种虚拟金钱,即高科技中代替实体货币流通的信息流或数据流。近年来虚拟币和区域链被炒作得火热,但是虚拟币很容易滋生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犯罪,而且虚拟币投资一直都是高风险领域,然而很多投资者却误以为进入高收益、低风险的行业最后血本无归,大律师网小编今天要给大家带来“投资虚拟币”的相关内容,那么,我国投资虚拟币合法吗?虚拟币诈骗如何定罪?如何避免陷入虚拟币骗局?下面,一起去阅读了解吧。
2、《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3、《通知》要求,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比特币交易平台APP下载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4、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于代币发行融资行为进行了定性,将其定义为一种面向公众融资的行为。即通过发售代币,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属于一种面向公众的集资行为,这也意味着,数字货币发行,以及开设交易所提供交易平台,已经被有关部门联合通过发布这类规范性的公告文件禁止。
币圈交易所诈骗立案
1、曾经虚拟币很火爆,一些人看中了其中的利益,有进行诈骗的,有搞传销活动的,有搞洗钱的,有搞非法集资的,最近宣判了一起利用虚拟币诈骗案件的判决书,骗人后,退款了,还获刑并处罚金,真应了那句“聪明反被聪明误,鸡飞蛋打一场空….”
2、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明向女网友“加密”花了10个比特币购买了UGNT项目,并取得了UGNT项目的控制权,在BitZ交易所正常发行UGNT项目。
3、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陈某明主动找严某商讨投资UGNT虚拟货币,并向严某口头承诺:只要投资即将发行的UGNT虚拟币,至少获利3-5倍,最差也可以获利本金的30%利润。严某心动,共向陈某明出资价值91906个USDT虚拟币(价值人民币596469元)及5个比特币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价值约323960元)作为投资本金,双方约定投资的虚拟币存放于严某的Bitz账号上。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陈某明以市值管理为由,让严某的Bitz平台账号交给其,严某同意,之后陈某明将严某的账号给了陈某伟(未查明身份)进行操作,之后严某无法登陆查看账号。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陈某明实际控制的UGNT如期上线,UGNT从开始的每个0.4元涨到了每个2元。
4、之后陈致电严让其向自己的亲朋好友宣传购买UNGT。同日,UGNT从2元跌到0.6元,严致电陈询问情况,被告人陈某明称是正常技术回调,并让严某再让其他人买多点UGNT拉均价,等涨上去就能赚钱。2019年12月10日,UGNT跌至0.00002元每个,对此被告人陈某明对严某宣称是市场变化导致亏损,后严某提出查看相关的交易数据,被告人陈某明以各种理由推脱。
虚拟币投资诈骗
1、虚拟货币交易被骗公安机关立案的可能性不大,因为虚拟货币交易骗局一般涉及的人数多、范围广、金额小、匿名性较强。公安机关收集取证较难、抓捕行动也难以进行,因为大多虚拟货币骗局的创世运营团队的信息是不公开的,无从取证,也许主谋被抓以后也会成为受害者。随着虚拟货币的流行,与之相关的纠纷频频出现。近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因投资买卖虚拟货币引发的纠纷。法院提醒,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要保持清醒理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3、虚拟货币交易被骗公安机关立案的可能性不大,因为虚拟货币国内数字货币平台交易骗局一般涉及的人数多、范围广、匿名性较强。公安机关收集取证较难、抓捕行动也难以进行,因为大多虚拟货币骗局的创世运营团队的信息是不公开的,无从取证,也许主谋被抓以后也会成为受害者。
4、“虚拟币”骗局曝光,有人被骗百万,通过区块链代币游戏实现获利是不稳定的,甚至很有可能是一场骗局。不要轻信所谓的好机会,对于能在短时间内赚快钱的说法要谨慎,“虚拟币”骗局曝光,有人被骗百万。
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
1、《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