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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造假
自己开发虚拟币
检测机构造假
金融机构包括
中国人玩比特币犯法吗
爱币
检测机构造假
1、发行虚拟币被控集资诈骗罪,有关犯罪数额的司法鉴定意见是极为重要的证据,通常也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司法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办案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作出的结论性意见,而这些依据的证据材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检材。可以说,鉴定意见是一种“证据的证据”,是依据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所形成的新证据。
2、因此,鉴定意见的检材本质上也是证据,既然是证据就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要求,这也是证据材料能够成为检材的客观基础。如果检材本身合法性存疑,那么整个鉴定意见的客观真实性乃至合法性都荡然无存了。
3、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八类证据,在发行虚拟币集资类犯罪中,适用于作为鉴定犯罪数额检材的证据种类主要包括电子数据、书证及三类言词证据,这几类证据又分别对应着不同内容的检材。
4、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自己开发虚拟币
1、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将代币发行融资行为定义为面向社会公众的一种融资行为。即通过出售代币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坊等所谓的“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面向公众的集资行为,这也意味着发行数字货币、开设交易所提供交易平台等行为已经被相关部门通过发布此类规范性公告文件联合禁止,导致Huobi.com、OK等在国内关闭服务器、在海外注册实体。并同时带动了“代理投资行业”的蓬勃发展,但会不会涉嫌犯罪?这个问题相信很多人都有疑问。
2、早在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就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指出比特币不是货币,而是虚拟商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然而,作为一种商品,它可以被公民购买和持有。
3、也就是说,如果交易双方以具有意思自治的数字货币进行交易,比如用比特币和USDT进行交易,公民可以自担风险。在相关民事纠纷中,部分地方法院会认可虚拟货币的商品属性,认定合同有效。但大量民事判决显示,法官会认定相关交易合同无效,投资者自行承担风险。但在刑事案件中,对于一些假币、骗钱币或者传销币,如果销售者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就可能构成诈骗,甚至诈骗、非法集资。
4、公民之间的数字货币交易要缴税,也就是间接承认公民持有和交易的合法性。很多人可能忘了一个12年的税务单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该批复中提到,个人通过互联网购买玩家虚拟货币,加价后出售给他人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当时的虚拟货币仅限于网站货币(如q币)和游戏币,但数字货币也是虚拟货币的一种,本质上是等价的。
检测机构造假
1、, 是依据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所形成的新证据 。
因此 , 鉴定意见的检材本质上也是证据 , 既然是证据就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要求 , 这也是证据材料能够成为检材的客观基础 。 如果检材本身合法性存疑 , 那么整个鉴定意见的客观真实性乃至合法性都荡然无存了 。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
2、” ,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
因此 , 司法鉴定机构对于检材的真实性、完整性、充分性、合法性是负有检查义务的 , 对于检材存在瑕疵的可以补充 , 存在重大缺陷且不能补正的不得进行鉴定 。
但在实务中 , 许多发币类集资案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并没有对检材履行严格的审查义务 , 这也导致许多鉴定意见的检材存在合法性的瑕疵 。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八类证据 , 在发行虚拟币集资类犯罪中 , 适用于作为鉴定犯罪数额检材的证据种类主要包括电子数据、书证及三类言词证据 , 这几类证据又分别对应着不同内容的检材 。
其一 , 发行虚拟币的案件 , 通常会建立自己的交易平台 , 或依托于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 以完成入金与出金 。 因此 , 交易平台的交易数据无疑是认定犯罪数额的关键证据 。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 ”因此 , 作为检材的虚拟币交易数据应属于电子数据的范畴 , 而这一类检材是进行司法鉴定最为重要的依据 。
其二 , 书证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虚拟币的交易记录 , 二是交易产生的银行流水 。 前者通常来源于提取的电子数据 , 后者则是通过银行比特币期货调取的证明资金流向的书证 。 书证通常作为电子数据的补充检材 , 比如一些平台可能既存在以虚拟币出入金也存在以法币出入金的情况 , 银行流水也是认定数额的重要证据 。
其三 , 三类言词证据 , 即被害人陈述 , 证人证言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 通常作为辅助性检材 。 例如 , 对于调取的平台技术参数 , 各代码字段代表何种含义 , 通常由涉案技术人员进行解读 , 解读过程形成证人证言或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 。
以上几类证据中 , 电子交易数据是鉴定机构对犯罪数额进行鉴定的关键检材 , 本文重点围绕电子数据检材的合法性审查展开论述 。
金融机构包括
1、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官网5月18日消息,近期,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有所反弹,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要求,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就有关事项发布公告。
2、公告指出,要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各会员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监管要求,恪守行业自律承诺,坚决不开展、不参与任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三家协会将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监督,发现违反有关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管理要求的,将依照相关自律规范对其采取业内通报、暂停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措施,并向金融管理部门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3、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相关交易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犯罪活动。
4、公告指出,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不得用虚拟货币为产品和服务定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价,不得承保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虚拟货币或将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虚拟货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虚拟货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中国人玩比特币犯法吗
1、2013年12月5日,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这则通知中,明确了比特币不是货币,只是一种虚拟商品,那么有此可以看出,既然是虚拟商品,那么比特币是不受国家和法律保护的一种虚拟财产。并且通知中,还规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2、细细去想和研究,就能发现,比特币说不上合不合法,它就是互联网诞生出来的,国家不承认其货币地位,更不保障其价值。2016年4月,央行则牵头开展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针对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虚拟货币”相关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并对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的ICO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场所,进行摸牌研究,并及时发布公告,警示风险及要求定期整改或关闭,且部署各地开展整治。2017年9月4日,央行又发布《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公告,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活动。2018年4月23日,来自央行、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等11个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在银保监会,出席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并点名ICO的非法集资乱象。对于虚拟货币交易风险,央行条法司副司长龚雁在会议上指出,目前,全国摸排出的ICO平台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场所已基本实现无风险退出。从上面可以看出,比特币是不能说合法或者不合法的,只是国家不鼓励进行比特币交易,也不支持相关的交易场所。虽然国家对比特币的态度是不认可其金融属性,但中国对比特币自身所属的区域链技术,则是支持及鼓励发展的。现在中国多个地方都在发展区域链技术并尝试应用到生活中来。
爱币
1、调查发现,这个以虚拟货币“爱币”为计量单位、承诺高息返利的全国特大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犯罪团伙广立名目“画饼”吸金,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表现出极强的欺骗性、专业性和隐蔽性。
2、据了解,这款产品的价值并不在产品本身。按照万通奇迹的说法,会员花1999美元购买万通奇迹系列套装成为万通卡会员,每日可获得32个电子积分,其中16个积分为分红积分,可用于提现,1个电子积分等于1美元,最多可分红100次。另外16个积分为购物积分,用于日后在购物网站购物。
3、在80%的百日回报率诱惑下,谢先生花26000元人民币购买了两套产品。从2013年3月至2014年8月,像谢先生这样购买万通奇迹产品的投资者约有5000人,但随着申请提现人数增多,很多人分红没拿到,本金也打水漂。
4、广东警方调查发现,万通奇迹系列融资产品由万通奇迹所谓的投资银行控股集团董事长徐某、CEO刘某及执行董事徐某忠、“金融学家”孙某等人2013年策划成立,以北京地区作为中心,宣传通过万通奇迹进行社交资本革命,利用互联网云服务、云计算和全球零售折扣系统为全球客户提供资本放大,利用万通奇迹社交资本云计算平台,在国内非法吸收公众资金。